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纳入什么必考范围

2022-12-29 12:38:58 | 趣学号

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纳入什么必考范围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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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

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纳入什么必考范围

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加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 纳入什么必考范围

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

(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明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理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管理体制机制。

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

(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

(一)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党委要定期听取政法机关工作汇报,做促进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党委要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依法治国中积极发挥作用。

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决策部署。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

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政法机关党组织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在法治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党的纪律是党内规矩。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坚决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

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治各种特权行为。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必须依纪依法予以坚决惩处,决不手软。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高级干部尤其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

(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法治为民的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下基层活动。

(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是依法治军的核心和根本要求。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着眼全面加强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创新发展依法治军理论和实践,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积极稳妥推进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化军队领导指挥体制、力量结构、政策制度等方面改革,加快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

健全适应现代军队建设和作战要求的军事法规制度体系,严格规范军事法规制度的制定权限和程序,将所有军事规范性文件纳入审查范围,完善审查制度,增强军事法规制度科学性、针对性、适用性。

坚持从严治军铁律,加大军事法规执行力度,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制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推动依法治军落到实处。

健全军事法制工作体制,建立完善领导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改革军事司法体制机制,完善统一领导的军事审判、检察制度,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防范打击违法犯罪。建立军事法律顾问制度,在各级领导机关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完善重大决策和军事行动法律咨询保障制度。改革军队纪检监察体制。

强化官兵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队院校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队院校学员必修课和部队官兵必学必训内容。完善军事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军事法治理论研究。

(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坚持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依法行使中央权力,依法保障高度自治,支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发展和各领域交流合作,防范和反对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完善涉台法律法规,依法规范和保障两岸人民关系、推进两岸交流合作。运用法律手段捍卫一个中国原则、反对“台独”,增进维护一个中国框架的共同认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

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加强内地同香港和澳门、大陆同台湾的执法司法协作,共同打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促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依法维护海外侨胞权益。深化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完善我国司法协助体制,扩大国际司法协助覆盖面。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加大海外追赃追逃、遣返引渡力度。积极参与执法安全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贩毒走私、跨国有组织犯罪。

各级党委要全面准确贯彻本决定精神,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方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党同志和全国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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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提出“四忠于”、“三至上”、“两拥护”,即“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对法治工作者的总要求,管根本政治方向。它也许和西方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要求不一样,但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

二是在队伍前面加了一个“专门”二字,这和其他领域队伍建设的要求又不一样。所谓专门,也即有专长、有门槛的意思,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干的。具体来说就是“三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如何实现“三化”,《决定》有很多具体规定。在法治工作人员的进口方面,提出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机制。注意这里多处有“符合条件”的表述。在法官、检察官遴选方面,提出要逐级遴选:“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这就是说,今后的法官、检察官要由省级招录,积累基层经验后逐级上调。在律师方面,提出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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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中国,培养法制人才

法治人才培养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

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制度。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来看,好的制度还要靠人去执行,制度本身也要靠人去制定。明代海瑞即言:“得其人而不得其法,则事必不能行;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人法兼资,而天下之治成。”这说明,要推进依法治国建设,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绝对是一个关键因素。

法治工作队伍既包括法治专门队伍,也包括法律服务队伍;前者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后者主要是律师队伍;在广义上,法治队伍还应包括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队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动态、有机完整的体系,它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法治人才队伍是法治保障体系中一个重要方面,直接影响着其他体系的形成和实现。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及促进全民守法的重任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

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进入本世纪的10多年来,经过恢复、重建、改革和发展,在我国以法学学士、硕士、博士教育为主体,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在招生人数、向国家和社会输送法治人才方面形成了相当规模,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需要。据粗略统计,1977年,全国只有三所法律院系,1978年全国法学专业共有在校学生223人,到1990年全国已有70多所高校设置法律院系或法学专业,1999年这一数量已经超过300所,而现在全国有600多所高校有法学本科专业,全国每年招收法学本科生超过10万,在校的法学本科生超过了40万;300多所大学或者研究机构招生法学硕士或者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年度招生约2万人,在校生规模超过6万人;有40多所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具有招收法学博士的资格,法学博士研究生年度招生超过1000人,在校生规模大约3000人。法治人才队伍的壮大,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同时,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具体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法治人才的培养面临着多重矛盾和困境,主要包括规模和质量的矛盾、现实需求和供给不足的矛盾、模式化培养和多样化需求的矛盾、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矛盾等。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法律类专业扩张迅速,但低水平重复建设较多,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就业形势严峻,法科毕业生总体上供过于求,法科毕业生就业率非常低,近年来甚至被排到了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而被警示,已经就职的多数人也从事着与法律无关的工作;另一方面,人才培养规格单一,难以满足社会对多样化法治人才的需求,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高层次法治人才十分短缺,尤其是高层次法律职业人才和涉外高端法律人才严重不足,以至于我国涉及世贸和其他国际争端的官司往往要请国外的律师,面临很大的泄密风险,相关国际组织中的我国法律雇员也少得可怜。因此,有人指出,我国法学教育现在面临的最基本问题是学生的就业生存,还谈不到培养的法学人才怎么引领社会发展,怎么参与国家、国际社会的事务与秩序构建。这种观点虽然不够全面,但也有一定道理。这些都为我国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加强我国法治人才培养需要创新培养机制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也提供了新机遇。法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严密的逻辑体系,这决定了法治队伍的基本特点也在于其专业性,要求具有法律专业精神和专业素养,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即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它必须经过专门法律教育和职业训练,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 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法治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职业伦理共识,是精神上高度统一的信仰共同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法治人才队伍和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会自发形成,而需要培养。虽然培养的渠道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最基础和最重要的无疑是专门法学教育机构的专业培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学教育。与此同时,我们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和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精髓贯彻其中,来加强法治人才的培养。结合四中全会精神和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满足法治国家建设所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夯实法学教育基础。在技术的教育之上是思想的教育。法学教育应当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注重基础知识、基本规范、基本能力的训练,使之有清晰的逻辑思维,有较好的组织材料、推理、表达的能力。

第二,加强职业素养教育,培养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伦理。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在知识与技能教育之外,进行深入细致的职业伦理教育,使得培养出的人才具有公民意识、法治意识、民主意识、公正意识,为全民法治素养的培育奠定基础,以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第三,进一步明确各层次法学教育的定位,实行法治人才的分类培养。法学本科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法学硕士教育、法学博士教育等不同层次教育有各自的功能和目标定位。法治国家建设既需要立法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司法人才等法治专门队伍和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也需要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人才队伍,法律职业人才和法学学术人才宜做分类培养。其中,法学学术人才培养应当少而精,而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则是主要任务,为此应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

第四,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应当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治人才。

第五,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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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必考范围。

2、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3、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

4、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

法学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

伴随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治理多元化、信息现代化的迅猛发展,法学教育正呈现普及化、职业化、正规化、精英化、政治化、国际化的趋势,必须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第一信号,以交叉学科深度融合为第一取向,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新任务,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治中国”为第一导向。

以培养具备适应国际化要求的高端人才为第一视野,对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大势清醒预判、审时度势,科学回答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时代命题,进一步明确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道路和根本目标,加快推进法学教育体系与教育能力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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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进课堂 将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人民网北京12月4日电 (熊旭

实习生胡少雄)昨日下午,由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主办的“12.4”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在清华大学举行。来自三里河三小、国际关系学院等学校的学生,通过童谣、微视频等方式展示了今年北京市各级学校的法制教育情况。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黄兴胜表示,要鼓励教师积极讲法,学生们自觉学法,积极构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校园氛围。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中之重,从青少年抓起,从学校抓起,让2亿多中小学生普遍知晓宪法,牢记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为他们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加深对宪法的理解,增强并巩固宪法意识奠定基础。

据悉,教育部正在抓紧研究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置法治知识课程的实施方案;抓紧研究在高等学校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的具体举措。将从教材编写、课程安排、教学评价、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抓紧完善宪法和法治教育的保障机制;抓紧研究将宪法及基本法律内容纳入升学考试的办法,进一步突出宪法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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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有三种类别,考试科目也有所不同。分别是:

第一种是法律硕士(非法学)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135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应届或往届的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和当年的全国研究生考试同时进行,一般每个省要到指定的考点)

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100分)、外语(100分)实行全国统考,专业基础课(150分)和综合课(150分)实行全国联考;考试大纲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第二种是法律硕士(法学)参加每年一月份全国135所高校联考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对象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含同等学历者);

考试科目也为四门:具体内容与法律硕士(非法学)相同;考试大纲为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第三种是参加每年全国135所高校联考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即"五部委法硕"),招生对象为具有法律或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年龄在45岁以下的法律实践部门在职人员;

考试科目为四门:政治由各校自行命题,外语、专业基础课和综合课实行全国联考,考试大纲为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英语(日语、俄语、德语)考试大纲》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

扩展资料: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录取当年9月1日前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要求报名时通过学信网学历检验,没通过的可向有关教育部门申请学历认证。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或2年以上,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条件按下列规定执行:

1、报名参加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参加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一)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0301]毕业生方可报考)。

参考资料:法律硕士-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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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和能力的要求与范围

第一章 法的特征

第一节 法、法律的词义

一、汉语“法”与“法律”的演变

二、法与法律在西语中的区分

三、我国当代“法”与“法律”的使用

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法律也有广狭两层含义。

第二节 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凋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第三节 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第二章 法律历史

第一节 法律历史概说

一、古代的法律

古代存在奴隶制和封建制两种历史类型的法。它们在许多方面存在共同点,所以在法学上常被合称为“古代法”。

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与发展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的出现。资本主义法经历的发展阶段。

三、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趣学号

第二节 法律历史的规律

一、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法律的产生经历了出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二、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不断进步的规律。法律发展受经济条件决定。法律历史类型的更替与继承。依赖于革命或改革。

第三节 法律的历史传统

一、中西法律传统的差异

在法律哲学与法律精神方面。在法律结构与法律文化方面。在司法体制与司法程序方面。在法律形式与司法技术方面。在法律民族性与国际性方面。

二、法系与历史传统

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三、西方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比较

两个法系可从这些方面比较:法律渊源传统、法典编纂传统、法律结构传统、法律适用传统、诉讼程序传统。

第三章 法律作用

第一节 法律作用释义

一、法律作用的对象与实质

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是法的两大作用对象。而法要作用于社会关系必定要通过对人的行为的调整。法的作用的实质。

二、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划分

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一、法的社会作用的方式

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制裁也是法的社会作用的一种重要方式和手段。对权力和权利实行约束,促使权力的节制运行和权利的依法行使。法的组织与引导功能。

二、阶级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

一、法律具有保守的倾向

法律具有不能适时应变的弊端。法律无法穷尽一切社会现象,因此会存在遗漏。法律语言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法律存在着从管理走向强制,从控制走向压制的潜在危险。法律执行的高成本问题。法总是十分依赖其外部条件。

二、法的局限性与法治应当付出的代价

第四章 法律制定

第一节 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制定的概念

二、法律制定的特征

三、立法体制

第二节 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性和民主性原则

二、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性相结合原则

三、合宪性和法制统一原则

第三节 法律制定的程序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第四节 法律效力

一、法律对人的效力

二、法律的空间效力

三、法律的时间效力

第五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及其种类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购原理和准则。

二、法律原则的作用

第一,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内容和价值倾向;第二,它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的重要保障;第三,它对法律改革有导向作用;第四,它指引法律推理、法律解释和补充法律漏洞,对强化法律的调控能力有重要作用。

第二节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的含义

法律概念是指人们在长期的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对经常使用的一些专门法律术语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与结构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

第六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结构

一、公法与私法

传统的法律体系。公法。私法。

二、社会法的出现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出现了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它们是以传统公法要素与私法要素为基本框架、以传统公法和私法的调整方法为原型混合而成的第三种结构要素,我们称之为社会法。

三、三大结构要素的区别

三个结构要素在调整对象、作用方式、法律本位、法律价值等方面存在着区别。

第二节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与原则

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我国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将法律体系按照社会关系与调整方式两种标准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三、法律部门划分的原则

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结构

现代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是在宪法的统领下,由三个结构要素(公法、私法和社会法)构成。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主要包括政治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亲属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与资源法等。

第四节 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概述

法律分类的目的。

二、法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持别法。国内法和国际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第七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关系

二、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三、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法律事实

一、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

法律行为是指受法律控制和调整的,用法律作为评判标准因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对法律行为,应从动机、目的和认知能力等内在方面进行认识。

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应从举动、手段和效果等外在方面进行认识。

第二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包括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法律责任的分类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三、归责与免责

第三节 法律制裁

一、法律制裁的概念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

法律制裁的种类主要有: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第九章 司法原理

第一节 司法权的性质

一、司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权力的法定的分上关系。司法权是守护国家有关法律的一种权力,主要是指审判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从结合到脱离的历史演变。

二、司法权是判断权

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不问,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

第二节 司法的特征

一、司法的被动性

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土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

二、司法的中立性

三、司法的形式性

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件,但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四、司法的稳定性

五、司法的专属性

六、司法的法律性

行政权主体职业的非法律件,司法主体职业的法律性。

七、司法的终极性

八、司法的交涉性

行政权运行方式的非交涉性,司法权运行方式的交涉性。

九、司法的非服从性

十、司法的公平优先性

第三节 司法体制

一、西方司法独立的理由

二、司法权的体制保障

司法权的所有特性都要求司法在体制上的独立性,同时,要使上述特性还原给司法权的话,又都取决于司法权在体制上的独立性。

第十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特征

一、法律职业的概念

二、法律职业的特征

法律的专业性和职业的专门性;法律职业机构的独立性;法律职业的分层性‘法律职业的伦理性;法律职业的一体化。

第二节 法律职业主体

一、法官

法官的地位法官的资格;法官的独立;法官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察官

检察官的作用;检察官的职责: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三、律师

律师的分类;律师的职能;律师资格。

第三节 法律职业伦理

一、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职业伦理即法律职业道德,它集公共性、职业性与政治性十一体。

二、法律职业伦理的原则

人性原则;理性原则;人权原则;司法公正原则。

三、法律职业伦理的规范

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第十一章 法律思维

第一节 法律意识与法律思维

一、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概念和分类。

二、法律思维方式

法律思维方式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特殊思维,它指职业法律群体根据法律的品件对人的思维走向进行抽象、概括所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势,是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一种认识社会现象的方法。

法律思维方式的特征主要包括:法律思维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是一种站在人性恶的立场上思考的一切行为的思维方法;是一种求实的以寻求利益为日的的思维方法。

第二节 法律渊源的识别

一、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官等职业法律群体对什么样的法律性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它包括法源理论和法律表现形式两个方面。

二、法律渊源的识别

三、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约、法理学说、公平正义观念等。

第三节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法律推理有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两种。

二、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概念、待征、原则和方法。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遵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各种法律性资料的法律意义所作的说明。

法律解释应具有合宪法、专门性及待处理案件的关联性特征。

法律解释的原则主要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第十二章 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国家的释义

一、法治的概念

法治概念及其内涵;法治与人治、德治的区别,

二、法治国家的概念

三、法治的主体、客体和标准

第二节 法治观念

一、善法恶法观念

二、法律至上观念

三、法的统治观念

四、权利文化观念

第三节 法治原则

一、通过法律对权力的控制原则

二、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原则

三、权利保障原则与社会自由原则

四、公民义务的法律化和相对化原则

第四节 法治条件

一、法制的统一性

二、法律的一般性

三、规范的有效性

四、司法的中立性

五、法律工作的职业性

网友回答:

《中国法制史》

导 论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代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实施、作用、特点、本质及其演变规律的学科,是法学工作者和史学工作者通力研究的专门学问,是全国法学院、系学生必修的基础课程,亦是立志攻读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人员的必考课目。为学好中国法制史,我们应当事先明晓以下问题。

一、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①而且,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并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其中,最早最典型的当属《汉书·刑法志》。从此点而论,中国法制史学科最迟形成于汉朝。

清朝末年至民国年间,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又用较新的方法发掘并整理了一批中国法制史资料,撰写出许多中国法制史论著。尽管这些论著,由于时代的影响和学者本身的局限性,而存有许多需要商讨之处,但其毕竟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创新奠定了基础。

新中国建立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则运用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真探讨了中国四千余年的法制,撰写出许多新型的中国法制史论著,基本上揭示了中国历代法制的发展规律,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

中国法制史具有深广的研究范围和丰富的研究内容。中国法制史正式开始于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其时间跨度可谓上下四千年。中国法制史立足于中华民族生息、繁衍的中华辽阔国土,其地域跨度可谓方圆千万里。中国法制史的资料浩如烟海,详尽细密,其内容可谓博大精深。

我们应从“纵”、“横”两个方面来认识和研究中国法制史。从纵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四大类型和四小类型的法律制度。所谓四大类型的法律制度是指:从夏代至春秋时期的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战国至清朝道光二十年(公元 1840年)的封建制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清末经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至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的法律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开始的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所谓四小类型的法律制度是指:中国近代与半殖民地半封建类型法律制度并存的太平天国农民革命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资产阶级革命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广州武汉国民政府国共合作的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新民主主义类型的法律制度。从横向而言,中国法制史包括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不同层面,即包括中国历代的立法制度、行政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商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司法监察制度,以及近现代的宪政制度。

作为一种专门史学,中国法制史学与其他史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通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通史的一个分支;从专史角度而言,中国法制史是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外国法律思想史及其他专史的平行学科。各自有着专门的研究范围。

三、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

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时开始,至清末改制前结束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其历时达四千余年,在中国历史上影响巨大。因此,研究中国法制史不仅要了解清末改制以后的法制特点,而且更应了解改制前中国传统法制的特点。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突出成文法典

中国传统的法律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主要包括成文法典、习惯法和判例三大类别。其中最突出的类别就是成文法典。成文法典在夏、商、西周时期主要称做“刑”,在春秋时期至战国初期主要称做“法”,在战国中期至清代主要称做“律”。此外,各时期还有许多其他名目的成文法。例如,西周的“誓”、“诰”、“命”,秦、汉的“令”,唐、宋的“刑统”,明、清的“会典”,等等。突出成文法典是历史悠久的中华民族重视理性的体现,是幅员辽阔的中国实行法制统一的需要。

(二)强调刑事内容

其一,中国历代王朝视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天子,视国家为私器,为维护君权,比较重视国家的镇压职能,故刑事立法内容较多。其二,中国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商品经济不够发达,民商事立法不仅内容简单,而且不能独立,故刑事立法地位显著。其三,刑事亦是中国古代司法的主要内容。隋朝以后中央司法官署通称“刑部”。地方司法官署曾称“提点刑狱司”或“提刑按察使司”。司法官通称“刑官”。其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同时亦用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去审理民事案件。其四,中国正史中记述立法和司法活动的篇章,通称《刑法志》或《刑罚志》。

(三)体现君主意志

从立法而言,中国历朝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大权。其不仅有组织大臣制定、修改法律及审定、颁行法律之权,而且还有将自己的命令上升为法律之权。从司法方面而言,中国历朝君主始终拥有最高司法大权。其有任命最高司法官之权,有裁决疑难案件、重要案件和死刑案件之权,有变通旧制、法外用刑之权,亦有据情议罪、宽赦罪犯之权。

(四)贯彻礼教纲常

其一,中国传统法律以“家”、“国”为本位,全面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精神。其二,中国传统法律中的许多律条,如“同姓不婚”、“七去”、“三不去”、“八义”、“五服”、“同居相为隐”等规定,原本都是礼的内容。其三,中国古代提倡“无讼”、“息讼”,并曾实行“春秋经义决狱”,允许以礼教的某些原则作为断案的依据。

(五)注意天人和谐

其一,中国历朝均强调立法须以“天道”、“天理”为依据。其二,中国历朝法典在内容上均注意顺从“天意”。其三,中国历朝所实行的“秋冬行刑”、“秋审”等司法审判制度,亦注意与“天道”的运行相协调。这些内容虽不乏迷信色彩,但亦包括注意天人和谐、慎重用刑等合理成分。①

(六)实行法政合一

在中央,中国历朝虽都设立单独的司法机构,但辅佐君主的重臣或某些行政机构的长官亦可参与或干预司法。在地方,中国历朝均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各级的行政长官就是各级的司法长官。宋、元、明、清各朝虽在路或省设有专门的司法机构,但从总体而言,这些司法机构仍处于地方行政长官的控制之下。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学习中国法制史是为了启迪我们全面地认识现行的中国法制,并积极地为现行的中国法制建设服务。即所谓“温故而知新”,“鉴往以知来”,“古为今用”。其具体目的如下。

(一)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

中国法制经历了漫长而又复杂的发展历程。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制从未萌到形成,从简单到完备,从残酷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发展历程,从而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大势。

(二)总结、借鉴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

总结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来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是我们学习中国法制史的重要目的。以中国古代法制为例,其立法方面的“德主刑辅”、“因时制宜”的方针,其法律方面的加强吏治、严法惩贪的规定,其司法方面的区别对待、慎重处刑的原则,以及各司法机关互相配合并互相制约的制度,在如今仍具有积极意义。以中国近代法制为例,其立法方面的“参酌世界立法趋势”的方针,其法律方面的以宪法为根本法诸法分立的体系,其司法方面的司法独立、公开审判等原则和制度,在当今亦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

(三)加深对中国当代法学的理解

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现实和历史不能截然分开。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五、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中国法制史因其历时久长、内容广博、资料繁多、文字艰深,而成为法学中难度较大的一门学科。若想学好中国法制史,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研究中国法制史,可以正确分析中国法制史的具体史实,可以认清中国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可以区分中国法制史的精华和糟粕,可以总结中国法制史的经验和教训。

(二)认清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

学习中国法制史还必须认清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认清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于何种经济基础之上,分别代表哪些阶级和集团的利益,分别具有何种不同于前代的建树。

(三)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

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注意探讨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沿袭和变化,特别是变化。历史告诉我们,某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在产生以后,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沿袭中有发展,在发展中有变化。当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较低类型的法律制度便转化成较高类型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发生变化或转化的主要原因,一是经济基础的发展或变化;二是阶级斗争(包括民族斗争)的激化或缓和;三是统治阶级内部斗争的尖锐或平息;四是统治阶级立法和司法经验的积累和提高;五是外来思想文化的进人和影响。

(四)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

面对浩如烟海的史料、众说纷纭的史题和推陈出新的史学目标,学习中国法制史更须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治学精神。治学是一种艰苦的劳动,它需要我们具备勤奋的态度。治学是一种科学的工作,它需要我们养成严谨的作风。治学务在探求根底,它需要我们下定求实的决心。治学志在攀登高峰,它需要我们激发创新的勇气。我们应该以勤奋的态度,严谨的作风,求实的决心,创新的勇气,认真学好中国法制史。

① 《左传·文公六年》:“予之法制,告之训典。”《国语·周语中》:“民罢于逸乐,是弃先王之法制也。”

① 《慨书·董仲舒传》:“春者天之所以生也,仁者君之所以爱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德者君之所以养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刑者君之所以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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